案例:
張先生是一位技術專家,手上擁有很多行業(yè)專利。甲公司找到張先生想和張先生一起合作創(chuàng)立一家公司,一方出錢一方出專利技術,公司注冊資本1個億,張先生手中專利作價2000萬元,占股20%,甲公司貨幣出資8000萬元,占股80%。請問張先生以個人專利出資都需要交什么稅?
案例分析:
個人出資分兩種:一種是直接投錢,也稱貨幣出資;另一種是用其他方式出資比如:固定資產、專利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稱為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案例中張先生以個人專利權進行出資,就屬于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在稅收體系中,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實際是被拆分為兩個步驟,“先賣后投”,首先張先生先將專利按照公允價值2000萬元進行出售,確認為視同銷售收入,然后再以2000萬元向公司進行投資,這樣一拆納稅也就清晰明了。
1.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年36文件附件3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因此張先生持有技術轉讓合同至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張先生就可以享受到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
2.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5]41號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從商業(yè)角度看張先生才剛剛投入技術,進入市場,還沒有產生獲利,更沒有資金流水,又何談交稅呢?國家針對像張先生這類這種缺乏納稅資金的投資行為,準備了兩種優(yōu)惠政策可供張先生選擇,分別為五年分期優(yōu)惠和遞延納稅優(yōu)惠。
第一種:五年分期
如果張先生選擇五年分期優(yōu)惠政策,張先生只需要自行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將計劃報送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然后按照計劃按時交稅即可。
參照文件如下:
國稅 2015 年第 20 號公告 : 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于取得被投資企業(yè)股權之日的次月 15 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第二種:遞延納稅
如果張先生選擇遞延納稅的優(yōu)惠,只需向稅務機關備案。備案后張先生投資入股的當期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照文件如下:
財稅[2016]101 號 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yōu)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3.印花稅
在投資行為中涉及到兩種印花稅:第一種是張先生投資入股后作為接受投資的企業(yè)需要繳納實收資本印花稅,按照出資金額的萬分之五減半貼花;第二種是張先生轉讓技術專利需要根據產權轉移書據去繳納印花稅,按照轉讓價格萬分之五貼花。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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