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納稅籌劃是節(jié)稅的一種形式
所謂納稅籌劃(Tax Planning),是指通過對涉稅業(yè)務進行策劃,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 起源 納稅籌劃源于西方。19世紀中葉,意大利的稅務專家已經出現,他們?yōu)?a href='/csxx/612.html' title='納稅人' target='_blank'>納稅人提供稅務咨詢,其中便包括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籌劃在發(fā)達國家十分普遍,早已成為一個成熟、穩(wěn)定的行業(yè),專業(yè)化趨勢十分明顯。如今美國60%以上的企業(yè)其納稅工作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日本則高達85%,在美國,納稅籌劃咨詢業(yè)年產值在1000億美元左右。
產生原因
主觀原因
任何納稅籌劃行為,其產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經濟利益的驅動,即經濟主體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中國對一部分國營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個體經營者所做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企業(yè)有到經濟特區(qū)、開發(fā)區(qū)及稅收優(yōu)惠地區(qū)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稅收負擔輕、納稅額較少。人們知道,利潤等于收入減去成本(不包括稅收)再減去稅收,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yè)或個人的費用成本及稅收支出,可以獲取更大的經濟收益。很明顯,稅收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支出項目,應該越少越好,無論它是怎樣的公正合理,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
客觀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現總是有其內在原因和外在刺激因素。納稅籌劃的內在動機可以從納稅人盡可能減輕納稅負擔的強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案.而其客觀因素,就國內納稅籌劃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
任何一種稅都要對其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法律的界定。這種界定理論上包括的對象和實際上包括的對象差別很大,這種差別的原因在于納稅人定義的可變通性,正是這種可變通性誘發(fā)納稅人的納稅籌劃行為。特定的納稅人要繳納特定的稅, 如果某納稅人能夠說明自己不屬于該稅的納稅人,并且理由合理充分,那么他自然就不用繳納該種稅。
這里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該納稅人確實轉變了經營內容,過去是某稅的納稅人,現在成為了另一種稅的納稅人;二是內容與形式脫離,納稅人通過某種非法手段使其形式上不屬于某稅的納稅義務人,而實際上并非如此;三是該納稅人通過合法手段轉變了內容和形式, 使納稅人無須繳納該種稅。
(2)課稅對象金額的可調整性
稅額計算的關鍵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課稅對象金額;二是適用稅率。納稅人在既
定稅率前提下,由課稅對象金額派生的計稅依據愈小,稅額就愈少,納稅人稅負就愈輕。為此納稅人想方沒法盡量調整課稅對象金額使稅基變小。如企業(yè)按銷售收入交納營業(yè)稅時,納稅人盡可能地使其銷售收入變小。由于銷售收入有可扣除調整的余地,從而使某些納稅人在銷售收入內盡量多增加可扣除項目。
(3)稅率上的差別性
稅制中不同稅種有不同稅率,同一稅種中不同稅目也可能有不同稅率,這種廣泛存在的差別性,為企業(yè)和個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良好的客觀條件。
(4)全額累進臨界點的突變性
全額累進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相比,累進稅率變化幅度比較大,特別是在累進級距的臨界點左右,其變化之大納稅籌劃的主要形式納稅籌劃的主要形式,令納稅人心動。這種突變性誘使納稅人采用各種手段使課稅金額停在臨界點低稅率一方。
(5)起征點的誘惑力
起征點是課稅對象金額最低征稅額,低于起征點可以免征,而當超過時,應全額征收,因此納稅人總想使自己的應納稅所得額控制在起征點以下。
(6)各種減免稅是納稅籌劃的溫床
稅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減免照顧,以便扶持特殊的納稅人。然而,正是這些規(guī)定誘使眾多納稅人爭相取得這種優(yōu)惠,千方百計使自己也符合減免條件,如新產品可以享受稅收減免,不是新產品也可以出具證明或使產品具有某種新產品特點來享受這種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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