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財政廳文件
鄂財采發(fā)〔2016〕5號
省財政廳關于轉(zhuǎn)發(fā)《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省直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gòu):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機制,現(xiàn)將《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庫〔2016〕125號)轉(zhuǎn)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一、各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優(yōu)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湖北財稅廳,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使用的相關內(nèi)容,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于政府采購活動中各當事人的不良行為,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應當做好政府采購檔案保存,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jù)留存,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及相關證據(jù)應當與其他采購文件一并保存,且不得用于政府采購以外事項。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管,加大對政府采購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gòu)、評審專家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納入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平臺管理。對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不得聘用為評審專家。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建立與相關信用信息平臺的數(shù)據(jù)共享機制湖北財稅廳,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的信用信息共享使用操作程序和辦法,及時將信用信息使用情況反饋至省財政廳。
附件《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湖北省財政廳
2016年9月14日
湖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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