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稅三期上線以來,稅收監(jiān)管力度越來越大。為了盡量減少交易過程中的納稅金額,稅收籌劃不可避免。然而,很多支招者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籌劃方案看似合理,卻經不起邏輯分析,“籌劃”最終變成了“臭劃”,讓納稅人除了補繳稅款外,可能還要平白多負擔滯納金和罰款。
案源:《中國稅務報》“過度籌劃補稅2.1億元——稅收籌劃:看收益更要看到風險”
案由(為便于閱讀,有刪減):2011年10月,M公司將其持有的甲公司49.21%股權分兩次做了轉讓:其中9.79%的股權作價5.17億元轉讓給非關聯(lián)方Z公司,獲利1.31億元,相當于每1%股權獲利1338.1萬元;另外39.42%的股權以15.55億元的賬面價值無償劃撥給其母公司D集團公司。
2011年12月,D集團公司又將其持有的39.42%的甲公司股權作價43.2億元轉讓給非關聯(lián)方Z公司,獲利27.64億元,相當于每1%股權獲利7011.67萬元。
稅務調查:同樣的股權,M公司每1%股權的獲利額遠遠小于集團公司。企業(yè)解釋:D集團公司與非關聯(lián)方Z公司簽署了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比M公司在對外轉讓時更具議價能力。
稅務人員認為,被轉讓股權的主要資產為探礦權,根據當時的市場行情煤價并未大幅提升,戰(zhàn)略協(xié)議和評估增值的解釋難以令人信服,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出讓方不同。
稅務人員了解到,D集團公司將微虧企業(yè)所屬的資產無償劃撥到集團這個利潤洼地,短時間內再由集團以市場價格向非關聯(lián)方轉讓,所獲收益用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以此達到少繳和遲繳企業(yè)所得稅的目的,人為籌劃痕跡明顯,不具有合理的商業(yè)目的。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與其關聯(lián)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yè)或者其關聯(lián)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稅務機關提出,以M公司2011年10月轉讓9.79%股權的實際成交價5.17億元為基礎,上浮調整10%作為公允價值,補繳稅款及利息2.1億元。經過多次深入溝通,D集團公司同意按照此方案作出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37億元,補繳稅款及利息2.1億元。
對于此案例,需要提請讀者朋友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上浮調整10%作為公允價值調整的是M公司轉讓甲公司股權價還是D集團公司轉讓甲公司股權價
從案例中的交易情況看,同樣的股權在三個月內被兩次轉讓,M公司第一次轉讓的價格遠低于D集團公司在第二次轉讓時的價格。說明第一次轉讓價格明顯偏低,應調整M公司轉讓9.79%股權及無償劃撥給D集團公司39.42%股權的價格。
按照案例中給出的數據可以進行如下邏輯推算:
以M公司2011年10月轉讓9.79%股權的實際成交價5.17億元為基礎,上浮調整10%作為公允價值,M公司分兩次轉讓其持有的甲公司49.21%股權時的收益應該為:
M公司轉讓甲公司9.79%股權,每1%股權初始轉讓價=5.17(9.79%股權轉讓價)×10000÷9.79=5280.90萬元
稅務核定后,每1%股權轉讓價格=5280.90×(1+10%)=5808.99萬元
M公司轉讓甲公司49.21%股權的轉讓價=5808.99×49.21÷10000=28.59億元
M公司持有甲公司49.21%股權的成本價=5.17(9.79%股權轉讓價)-1.31(轉讓9.79%股權的收益)+15.55(39.42%的股權的賬面價)=19.41億元
M公司轉讓甲公司49.21%股權應調增應納稅所得=28.59-19.41-1.31=7.87億元
按上述方法計算的結果,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87億元,比案例中的7.37億元多了0.5億元。原因可能在于,M公司將39.42%的股權以15.55億元的賬面價值無償劃撥給其母公司D集團公司時,該39.42%股權的計稅基礎是16.05億元。在M公司對甲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采取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甲公司每年凈資產的減少會導致M公司對其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少,但計稅基礎保持不變。
因此,上述邏輯推算中,按15.55億元的賬面價值作為39.42%的股權的計稅基礎,就會出現多出0.5億元的情況。
二、M公司補稅還是D集團公司補稅
案例原文:D集團公司同意按照此方案作出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37億元,補繳稅款及利息2.1億元。
很多讀者看完會誤以為D集團公司補繳稅款及利息。
實際上,通過上述第一部分分析,可以看出,應該做出納稅調增的是M公司,而不是其母公司D集團公司。D集團公司同意按照此方案作出納稅調整的意思是:D集團公司同意稅務機關的方案,要求子公司M公司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做納稅調增并補繳稅款和利息。
那么,D集團公司需要補稅嗎?案例中沒有提及,但我們可以依據政策進行分析。
M公司于2011年10月將39.42%的股權以15.55億元的賬面價值無償劃撥給其母公司D集團公司,對于D集團公司而言,相當于受贈獲得一筆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yè)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yè)、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yè)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按照上述規(guī)定,D集團公司受贈取得股權應計入收入所得,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D集團公司接受捐贈的所得額=5808.99(每1%股權轉讓公允價)×39.42÷10000=22.899億元
D集團公司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22.899×25%=5.72億元
小提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yè)重組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規(guī)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y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xù)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yè)和劃入方企業(yè)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案例中,D集團公司取得股權后3個月內就進行轉讓,不符合上述特殊稅務處理的規(guī)定。
三、稅務機關為何按照初次轉讓價的1.1倍核定M公司的股權轉讓價
案例中,稅務機關以M公司2011年10月轉讓9.79%股權的實際成交價5.17億元為基礎,上浮調整10%作為公允價值,核定M公司轉讓甲公司49.21%股權的價格。
稅務機關為什么把比例確定為10%稅務籌劃起,而不是11%、9%或則其他比例?在兩次股權轉讓間隔僅不足3個月的情況下稅務籌劃起,為什么不參照D集團公司的股權轉讓價格直接核定M公司的股權轉讓價格?
對此,案例沒有進一步明確說明,應該屬于稅務機關自由裁量的范疇。
友情提示:很多交易,尤其是關聯(lián)方之間的交易,絕不僅僅是買賣雙方的問題,還有一個第三方絕對不容忽視,那就是——國家!如果交易的結果導致了國家稅收利益不合理減少,這樣的交易設計一定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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