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yè)所得稅(主播個人、經紀公司、平臺)

隨著互聯網的深入發(fā)展,電子商務、網絡直播作為一種新型的銷售方式日益流行,有關的當事方——主播個人、經紀公司、平臺、商家等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yè)所得稅如何處理,已經是一個頗讓人感覺困惑的問題。本人基于有關稅收法規(guī),分析當事方的涉稅問題,主要是個人所得稅與企業(yè)所得稅問題。

具體包括如下問題:

一、分析涉稅問題的依據與思路

二、主播個人的涉稅問題

三、經紀公司的涉稅問題

四、平臺公司的涉稅問題

五、商家公司的涉稅問題

六、平臺為商家促銷的涉稅問題

一、分析涉稅問題的依據與思路

具體到某個案例,當事人是否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經常有不同意見,產生分歧的原因之一,是分析問題的思路不同。因此,在分析有關的涉稅問題之前,先談點分析涉稅問題的依據與思路。

(一)分析涉稅問題的依據:事實與稅法

分析涉稅問題,當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稅法為準繩”,在認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相關的稅法,分析當事方是否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

1、認清事實

如何認清事實?業(yè)務決定稅務,合同證明業(yè)務。認清事實關鍵是認清業(yè)務,最重要的方式,是看當事方簽訂的合同,看合同的要件,如交易標的,交易價格,各方權利、義務、責任等。在合同的基礎上,參考發(fā)票、賬務處理等其他因素。

2、找準法規(guī)

在認清事實的基礎上,再去找與此事有關的法規(guī)。與此事有關的法規(guī),既包括直接針對此事的特殊性法規(guī),也包括普遍適用的一般性法規(guī)。有特殊性法規(guī),先適用特殊性法規(guī)。

(二)分析涉稅問題的思路

分析涉稅問題的思路,可以按照如下的三個步驟:

1、法規(guī)分析

直接根據有關法規(guī),分析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稅法好比一把尺子,用稅法這把尺子,去衡量有關事實,該如何處理,基本清楚。

如果根據法規(guī),確實無法得出結論,可以再用精神分析與法理分析。

2、精神分析

根據稅法的精神,分析該如何處理。所謂的精神,也可以說是稅法的目的,想要起到的導向,具體處理應符合稅法的目的,符合稅法的導向。比如,居民企業(y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股息,才可以免征所得稅。如果持有時間不到12個月,就取得股息,但是納稅人也不知道其持有時間是否會超過12個月,其所得稅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先免后補,先允許納稅人免稅,如果持有時間不到12個月就轉讓,再補稅。

二是先征后退,先征稅,如果持有時間超過12個月,再退稅。

顯然,先免后補更符合稅法的精神。因為這一規(guī)定的導向,是鼓勵納稅人長期持有,先免后補有助于鼓勵納稅人持有股票。

3、法理分析

根據稅法的基本原理,根據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基本原理,分析如何處理。

稅法的基本原理,如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筆收入不重復征稅等。與不重復征稅對應的,是不得漏征。遇到具體問題,選用哪條原理,需要具體分析。

稅務局是行政機關,納稅人是行政相對人。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關于德發(fā)稅法判決書中的這段話,可以作為處理模糊問題的參考:“根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沒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的決定;在法律規(guī)定存在多種解釋時,應當首先考慮選擇適用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解釋?!备鶕@段話,越是搞不清楚的問題,越有利于納稅人,可征可不征的,不征。

二、主播個人的涉稅問題

主播的收入一般是通過直播帶貨,按照成交額取得一定的收入。主播個人的涉稅問題,主要是三個:

一是個稅的納稅人是誰?是作為自然人的主播個人,還是冠以工作室名義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

二是所得性質?勞務所得還是經營所得?

三是有沒有扣繳義務人?

(一)個稅的納稅人是誰?

納稅人是誰似乎不應成為問題,但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關鍵看有關合同是如何簽署的。

1、以個人名義簽合同

如果主播以個人名義簽署合同,收入直接歸到自己名下,納稅人就是主播個人。

2、以工作室名義簽合同

如果以工作室名義簽署合同,無論工作室是個人獨資企業(yè),還是合伙企業(yè),都不能直接對個人征稅,而是對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如何判定所得性質?

不同的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這成為稅務風險的原因之一。勞務所得作為綜合所得的組成部分,最高適用45%的稅率,經營所得最高適用35%的稅率。被查處的幾個主播,都被認為有虛構業(yè)務,將勞務所得作為經營所得逃稅的問題。如何確定勞務所得與經營所得,成為主播個稅的首要問題。

1、以工作室名義簽合同

如果是以被冠以工作室名義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簽訂合同,主播個人是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者,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則無論是以個獨投資人還是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的身份,其所得都屬于經營所得,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以個人名義簽合同

如果是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其所得是經營所得還是勞務所得?這個問題有點模糊,因為個稅法兩類所得的界定,有重疊的部分。

根據個稅法實施條例,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個稅法實施條例對經營所得規(guī)定了4類,其中之一是:“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兩類所得列舉的細目中,都有“醫(yī)療”、“咨詢”,也就是如何區(qū)分兩類所得,從稅法的規(guī)定,就沒有徹底分清。稅局在查處主播的通報中,也沒有就納稅人如何虛構業(yè)務,將勞務所得變成經營所得,給出讓人信服的分析。

盡管有稅務局通過12366問答或給人大代表答復的議案中,有一些可供參考的解釋,如認為經營所得,一般是指有穩(wěn)定的機構場所、持續(xù)經營且不是獨立的個人活動而取得的所得。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勞務活動而取得的所得。但也只能參考,難以作為征納雙方必須遵從的依據。

3、模糊問題如何處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主播以個人名義簽合同,其所得到底是經營所得還是勞務所得無法分清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中的意見,應該做出有利于納稅人的解釋,一般情況下,應按照經營所得處理。

(三)支付方是否有扣繳義務?

所得類型直接關系到支付方的扣繳義務。

1、支付經營所得,沒有扣繳義務

根據《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以下簡稱61號公告),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該扣繳個稅的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8類所得,不包括經營所得。因此,支付方向主播作為投資者的個獨企業(yè),作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yè)支付所得時,由于屬于主播的經營所得,支付方沒有扣繳義務。

如果合同與個獨或合伙企業(yè)簽訂,但是約定款項直接支付給主播個人,支付方是否有扣繳義務?款項如何支付,并沒有改變所得的性質,支付方還是沒有扣繳義務。

2、所得性質難以分清,是否扣繳?

如果所得的性質難以分清,沒有足夠的稅法依據,將主播的所得界定為勞務所得,支付方是否扣繳個稅?按照最高法判決書的意見,不應扣繳個稅。

3、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有扣繳義務

如果有足夠的事實依據和稅法依據,將所得性質認定為勞務報酬所得,則支付方有法定的扣繳義務。

當然,如果主播自己銷售貨物,其收入屬于銷售貨物收入,其涉稅問題,另當別論,在此不再贅述。

三、經紀公司的涉稅問題

經紀公司的涉稅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增值稅納稅義務、是否有個稅扣繳義務、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義務。不同的業(yè)務模式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中間人模式

經紀公司一般發(fā)揮中介人的角色。幫助平臺或商家介紹主播,由主播自己或其個獨企業(yè)與平臺或商家簽訂合同,經紀公司收取服務費。

這種模式下,如果經紀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應按照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其收入也是企業(yè)所得稅應稅收入。由于不給主播支付所得,不存在是否有個稅扣繳義務的問題。

曾經有這種情況,盡管是平臺或商家與主播簽訂合同,但平臺或商家將應支付主播的勞務所得,先支付給經紀公司,再委托經紀公司將所得轉付給主播,誰是扣繳義務人?平臺還是經紀公司?似乎都可以,但嚴格按照61號公告,經紀公司是扣繳義務人,因為直接支付所得的是經紀公司。

(二)服務方模式

這種模式下,經紀公司直接與平臺或商家簽合同,自己再找主播提供有關服務,經紀公司自平臺或商家收取服務費,然后再支付主播。

經紀公司的收入是增值稅和所得稅應稅收入。支付主播所得時,是否有個稅扣繳義務,看其與主播的關系。如果是雇傭關系,支付主播的所得就屬于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扣繳個稅,如果主播是服務提供方,經紀公司是服務接收方,經紀公司是否有個稅扣繳義務,與對主播個人涉稅問題的分析一致,不再贅述。

四、平臺公司的涉稅問題

關于平臺公司是否有主播個稅扣繳義務問題,前面的分析已經說清楚。下面根據平臺與商家的業(yè)務模式,分析其納稅義務。

(一)收取服務費模式

收取服務費模式,平臺公司實際是給商家與消費者提供交易的平臺,賣方是商家,買方是消費者,平臺公司向在平臺入駐的商家收取平臺服務費,其收入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按照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當然,其收入也屬于企業(yè)所得稅應稅收入。

(二)買賣貨物模式

另外一種模式是買賣貨物模式,平臺公司自商家購買貨物,然后再賣給消費者,平臺公司的收入實際是銷售貨物收入,應按照13%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至于平臺公司與商家如何結算,不影響平臺銷售貨物的業(yè)務性質。比如商家將80元的貨物銷售給平臺,按照常規(guī),平臺應支付商家80元。但平臺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保證自己毛利的情況下(也稱“毛保”),再確定給商家支付多少。假定“毛?!笔?5%,商家銷售106.6元,平臺可以支付商家80元,如果銷售價格是90元,則扣除毛利25%后,僅僅支付商家67.5元。不管如何確定支付價格,平臺都是銷售貨物。

當然,如何區(qū)分業(yè)務模式,需要看當事方的合同。

五、商家公司的涉稅問題

商家與主播的個稅問題,可以參見主播個稅部分,不再贅述。商家根據與平臺的業(yè)務模式,有不同的涉稅問題。

(一)支付服務費模式

如果商家直接面向消費者,假定售價是100元,需要給平臺支付服務費20元,平臺給商家實際支付80元,這種情況下,商家應確認100元收入,支付給平臺的20元,作為支出,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票,可以抵扣進項稅。

(二)貨物買賣模式

如果商家將貨物銷售給平臺公司,平臺公司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無論如何結算,按照實際自平臺收取的貨款,作為增值稅和所得稅應稅收入。

六、平臺為商家促銷的涉稅問題

下面通過一個涉及平臺、商家與消費者的案例,進一步分析當事方的涉稅問題。

(一)案例基本情況

a公司在b平臺銷售商品,b平臺為吸引商家入駐和消費者在其平臺消費,采取促銷活動。具體方式是:

b平臺向消費者發(fā)放價值10元的消費券,消費者在平臺購買a公司標價100元的貨物時,支付90元現金和10元消費券即可,a公司自消費者收取90元現金,另外的10元,由平臺公司支付。

此案例涉及的稅收問題包括:

a公司增值稅應稅收入是100還是90?如何開具發(fā)票?

b平臺支付的10元,如何進行增值稅與所得稅處理?

(二)商家與平臺的涉稅分析

業(yè)務決定稅務,分析稅收問題,先分析業(yè)務性質。

1、a公司的涉稅問題

根據增值稅條例關于銷售額的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管誰支付,不影響銷售額。a公司的100元,盡管自消費者收取90元,自b平臺收取10元,但這100元全部是銷售貨物的收入,因此,都是增值稅應稅收入。

如何開具發(fā)票?給消費者開具90元的普通發(fā)票,給b平臺開具稅率為13%,價稅合計10元的專用發(fā)票。

2、平臺公司的涉稅問題

b平臺公司支付的這10元,到底是何種性質的支出?是為了促銷才花的這筆錢,屬于銷售費用。其從a公司取得的專用發(fā)票,可以抵扣進項稅,也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本文的分析,只是提供一種分析問題的思路。實際操作中,平臺或電商為促銷,經常采取各種令人眼花繚亂的模式,給納稅義務的判定帶來一定困難。但是,不管如何變化,在正確分析業(yè)務性質,認清事實的基礎上,找到對應的法規(guī),按照法規(guī)分析、精神分析、法理分析,總能找到符合稅法規(guī)定,風險可控的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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