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美國國會參議院舉行聽證會,就海外避稅問題,對美國蘋果公司的高管們進行質詢,所列舉的幾項重要避稅事實是:(1)向海外(即美國以外)轉移利潤:蘋果2012年末擁有的1450億美元現(xiàn)金或現(xiàn)金資產中有1020億美元游離于美國海外,而且?guī)缀鯖]有繳稅;(2)海外關聯(lián)公司的非稅收居民身份:蘋果在愛爾蘭的兩家關鍵的關聯(lián)公司自我否定了愛爾蘭的居民納稅人身份,也不承認為美國的稅收居民,這兩家關聯(lián)公司分別是蘋果國際運營公司(Apple Operation International,下稱AOI)和蘋果國際銷售公司(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下稱ASI)。最后發(fā)現(xiàn)避稅地,蘋果公司完美利用了稅務籌劃合法規(guī)避了巨額稅款。
其實,蘋果公司只不過是利用了美國和愛爾蘭以及歐盟及其他國家的不同稅收法律規(guī)定成功地規(guī)避了其本應該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它的步驟簡單說就是:第一步,蘋果公司在愛爾蘭設立了子公司蘋果國際銷售公司,負責除美國地區(qū)以外蘋果產品的銷售,該公司獲得了巨大利潤,但是愛爾蘭稅率為12.5%,屬于比較低的一種。因為蘋果公司為愛爾蘭當地的經濟發(fā)展的貢獻,當地政府對其進行減免,故其只需要繳納很低的稅就可以。愛爾蘭雖然稅率低,但是畢竟還是要交稅,故此聰明的蘋果公司想出了另一個方法。蘋果公司在避稅天堂加勒比注冊了總部為鮑德溫的公司,并在愛爾蘭注冊了子公司蘋果國際運營公司。因為根據愛爾蘭法律,公司雖然在當地注冊,但是總部在國外的公司屬于外國公司,因此國際運營公司把資金轉移到鮑德溫幾乎不需要繳什么稅負。但是問題是,如何將銷售公司的錢轉移到運營公司呢?若直接轉移,一定會繳納稅負。于是,蘋果公司在荷蘭注冊了歐洲運營公司,因為歐盟成員國之間交易是不收稅的。國際運營公司持有蘋果公司的知識產權,而銷售公司在進行銷售時,必然要使用運營公司知識產權資產,故此可以將銷售公司的利潤按照支付知識產權費用的方式支付給荷蘭的歐洲運營公司,然后再轉移給蘋果國際運營公司。再由運營公司轉移到其總部為鮑德溫的地區(qū),就完成了避稅。其實,蘋果公司無非利用了不同國家不一樣的稅收政策。美國認為注冊在美國的公司是本國公司,而愛爾蘭則認為即使注冊在愛爾蘭但總部不在愛爾蘭的公司避稅地,應該為外國公司,這就造成兩不管的局面。再加上避稅天堂加勒比和歐盟的稅務法律,這才產生了蘋果堪稱完美的稅務籌劃。
這個案例堪稱經典,使我們充分領略了稅務籌劃的方式和作用。但是對我國來說,稅務籌劃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往往被認為是想避稅,卻最后都成了逃稅,不少人因此身陷囹圄,后悔不已。
摘自《企業(yè)家的法律紅線》p202-203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內容簡介:"書籍介紹:企業(yè)家如何能既合法聚財賺錢,又遠離牢獄之災,這無疑是很有價值的課題。伴隨著改革開放進程,伴隨著互聯(lián)網時代的到來,企業(yè)家犯罪也日益增多。究其原因,蓋源于此:一、利欲熏心,彎道超車。如:PTP禁止留有資金池,資金要交銀行監(jiān)管,卻不依法行事,最后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對商業(yè)模式一知半解,不知法律底線。如:何為直銷,何為傳銷,何為股權眾籌,何為非法集資。但是,就企業(yè)家犯罪而言,結合多年研究成果,與司法實踐案例,企業(yè)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歸根結底,往往與經營模式、盈利模式、股權架構設計等息息相關。 本書就從商業(yè)模式入手,研究企業(yè)家經營的成敗得失,或許能給企業(yè)家以警鐘啟示,也給企業(yè)家指出一條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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