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抵債時,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后再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基于以上規(guī)定,企業(yè)在轉讓舊資產時便有了籌劃空間。假設將上例房產改為原值3000萬元,賬面價值2000萬元的設備納稅籌劃案例納稅籌劃案例,其他所有條件都不變的話,在上述第一種方式下甲企業(yè)的稅負為:增值稅2500÷(1+4%)×4%×50%=48.08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48.08×10%=4.81萬元,總稅負52.89萬元;第二種方式下增值稅2000÷(1+4%)×4%×50%=38.46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8.46×10%=3.85萬元,總稅負42.31萬元。
乙企業(yè)在第一種方式下應對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并盡量使用或經營租賃一段時間,以便符合上述規(guī)定。這時增值稅2000÷(1+4%)×4%×50%=38.46萬元,城建稅及教育附加38.46×10%=3.85萬元,總稅負42.31萬元,第二種方式下不需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采用第二種方式甲企業(yè)可減輕稅負10.58萬元,乙企業(yè)可減輕稅負42.31萬元。
由于該籌劃能同時減輕雙方的稅負而不會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合作和操作的空間就非常大。同時由于對雙方都有利,因而能調動雙方的積極性,有利于該項資產的及早變現(xiàn),也有利于乙方盡早盤活資產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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