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詢問:建筑企業(yè)一般計稅方法的不同項目之間進項稅可以交叉抵扣嗎?
增值稅是以每個增值稅納稅人為納稅主體。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增值稅納稅人,其銷項稅額是其所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的銷項稅額之和,而進項稅額是其所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之和,其一個納稅期(月或季度)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筆者至今也未找到要求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按每個工程項目來單獨計算其進項稅額、分別抵扣銷項稅額的稅收政策規(guī)定。
現行稅收政策只要求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對于需要預繳增值稅的,應按照建筑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對于諸如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也只是要求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而從未要求按不同建筑工程項目核算進項稅額,更無要求以不同建筑工程項目的進項稅額分別各自抵扣銷項稅額的規(guī)定。
當然,也應注意到,不要求按某項經營項目、應稅行為來單獨計算其進項稅額,即以所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之和作為當期進項稅額,并不代表所有應稅行為(經營項目)相關的進項稅額都能抵扣銷項稅額。稅收政策就明確規(guī)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還有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以及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如,某項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固定資產(如某輛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梢?,即便是有建筑工程項目涉及到符合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的,也只是需要正確劃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對于不得抵扣的當期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對前期已經抵扣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等會計處理,而非所謂“按項目核算進項稅額”。
總之,同一個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不同項目之間進項稅額,不存在是否可以交叉抵扣的問題,因為本來就不存在按項目分別抵扣的計稅方法,自然也就更不存在交叉抵扣的問題。